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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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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但燃气企业每次申请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不得超过两个,再次申请须待上次申请办结后进行。直接向拟设立供应站所在区建设局申请。 |
| 一)有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站点的设置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五)有抢险抢修必要的设备、备品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人员;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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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各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六)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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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各区建设局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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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到区建设局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区建设局申办;
(二)区建设局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区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限期满后到区建设局领取批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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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件的,领取批准文件。
取得批准文件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区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为3个月。既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批准文件自行废止。 |
| 取得批准文件并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燃气经营活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以下行政许可救济权: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举报电话:83788067、82001985;投诉网址:www.szjs.gov.cn或www.dzjc.gov.c |
| 建议申报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城市新建瓶装燃气供应站前,应先到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避免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于名称不能核准,须再进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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