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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安装维修各气种的燃气器具,包括家用及公共建筑用的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活动的,需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
《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直接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 |
(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有不小于40平米的安装、维修经营场所;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1、配备至少一名燃气或机械专业并具有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配备五名以上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的安装维修人员。
(四)有安装、维修专业设备、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
1、安装管道相匹配的混凝土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能直接观测燃气压力、流量,供水压力、进出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燃气器具检修调试台;
3、必备的常用工、器具;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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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书面文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深圳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1份)
(三)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复印件1份)
(四)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
(五)安装、维修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
(六)企业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社保部门加盖公章)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
(七)下列设备、工具、器具的有关台帐及购买发票:(复印件各1份)
1、安装管道相匹配的混凝土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能直接观测燃气压力、流量,供水压力、进出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燃气器具检修调试台;
3、必备的常用工、器具;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八)下列有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的文本:(复印件各1份)
1、设备、设施运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
3、安装、维修的操作规程;
4、抢修、紧急事故处理方案。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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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表》,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至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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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收文窗口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领取《深圳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办文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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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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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经营活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以下行政许可救济权: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举报电话:83788067、82001985;投诉网址:www.szjs.gov.cn或www.dzjc.gov.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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