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本指南包括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设立、升级、增项等事项的审批。(目前此项核准初审尚未开展,我局正在与省建设厅请求下放初审权,待省建设厅正式下放初审权后方可开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2001年4月18日发布施行)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
3、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2001年4月20日发布施行)。
|
下列提供书面文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核对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4份);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企业章程;
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
⑸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
⑹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
⑺企业现有资质证书副本;(申请升级和增项企业提供)
⑻企业验资报告和近三年度的财务审计报表;
⑼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的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103表);(申请升级和增项企业提供)
⑽企业完成的与升级资质有关工程的合同、结算、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申请升级企业提供)
⑾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包括企业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清单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等)。
|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至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
|
| 一级和特级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决定机关为建设部,二级、三级、不分级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各等级劳务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决定机关为广东省建设厅。
|
1.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收文窗口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申请;
2.深圳市建设局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3. 深圳市建设局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厅、建设部审批;
4.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审批后,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建设局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办文告知。
|
| 初审意见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厅。
|
|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经营活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以下行政许可救济权: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举报电话:83788067、82001985;投诉网址:www.szjs.gov.cn或www.dzjc.gov.c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