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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指南包括申请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的新设立、增项等事项的审批。(目前此项核准初审尚未开展,我局正在与省建设厅请求下放初审权,待省建设厅正式下放初审权后方可开展。) |
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2003年6月20日颁布)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9月28日颁布)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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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9月28日颁布)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具体见该文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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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提供书面文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核对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⑴《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⑵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⑷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⑸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⑹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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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待建设部统一下发后方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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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申请;
2.深圳市建设局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3. 深圳市建设局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厅;
4.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审批后,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建设局领取《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办文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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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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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经营活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以下行政许可救济权: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举报电话:83788067、82001985;投诉网址:www.szjs.gov.cn或www.dzjc.gov.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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