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本指南包括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新申请、增项、换证、升级、转正等事项的审批。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主要包括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建筑装饰设计资质、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目前此项核准初审尚未开展,我局正在与省建设厅请求下放初审权,待省建设厅正式下放初审权后方可开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标准见《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轻型房屋钢结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建设市字[2000]第45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标准见《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9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标准见《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见《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1998]194号);环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见《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
下列提供书面文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1)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4份);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聘任文件;
(7)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的社保证明,即企业人员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社保部门加盖公章)复印件;
(9)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离、退休人员和注册人员的返聘证明;
(10)工作场所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平面图和技术装备的证明复印件;
(11)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12)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工程项目的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及相应的图纸复印件。
|
| 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不提供固定格式,企业需到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申报软件,申报表及电子文件由软件生成。
|
|
1、甲级:报省建设厅,由建设部决定。
2、乙级:装饰工程设计乙级由深圳市建设局初审,省建设厅决定;其余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建设部决定。
3、丙级:由深圳市建设局初审,省建设厅决定。
|
1.申请人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cein.gov.cn)下载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申请;
2.深圳市建设局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3. 深圳市建设局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厅、建设部审批;
4.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审批后,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建设局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办文告知。
|
初审意见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厅。
|
| 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专项工程设计经营活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以下行政许可救济权: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举报电话:83788067、82001985;投诉网址:www.szjs.gov.cn或www.dzjc.gov.c |
|
|
|
 |
 |
 |
 |
|